1、法条原文: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法条概括:犯罪中止
3、条文理解:
(1)犯罪中止的两种情形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两种犯罪中止形态:预备阶段的中止(自动放弃犯罪)和实行阶段的中止(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犯罪中止的四个特征
时间性: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预备阶段至既遂前的任何阶段均可成立中止)。
自动性: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主动放弃,而非受外部障碍被迫停止,这是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核心标准。"能为而不为"为中止,"欲为而不能为"为未遂。
彻底性:中止须彻底放弃犯罪,不能是暂时停止后伺机再犯。
有效性:在实行阶段的中止,须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行为已实施完毕,仅自动放弃还不够,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阻止结果发生,且结果确实未发生。
(3)中止犯的处罚
对于中止犯,法律采取必减主义: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强制性)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强制性)减轻处罚。这是刑法对中止行为最有力的政策鼓励,体现了"悬崖勒马,刑法欢迎"的立法精神。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第611号指导案例确立了裁判规则: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客观原因暂停犯罪,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只有完全出于行为人本人意志的自动放弃,方可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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