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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法条概括: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3、条文理解: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适用本款须满足:其一,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其二,实施危害行为时正处于发病期,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其三,经法定程序(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确认。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实施犯罪的,具有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不得以精神病为由免除或减轻处罚。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赋予司法机关一定裁量权。

(4)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实施犯罪,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醉酒属于自陷行为,行为人对自身陷入醉酒状态负有主观责任,不能以醉酒为由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对精神病鉴定的程序要求有所涉及。2013年发布的《精神卫生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强制医疗程序有具体规定,与本条配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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