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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法条概括: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3、条文理解:

(1)本条的核心含义

本条规定了两类排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二者的共同特征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损害,构成不可抗力。其特征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能预见,也无法通过自身努力加以避免或阻止,结果的发生完全超出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例如,驾驶员因突发疾病失去意识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意外事件

"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损害,构成意外事件。其特征为:行为人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但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其根本无法预见的,既不存在疏忽大意(无预见可能性),也不存在过于自信(已预见但轻信可避免)。例如,行人突然从盲区冲出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倒。

(4)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应当预见"危害结果,但因疏忽未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而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行为人客观上根本没有预见义务或预见能力,主观上无任何可归责性。

4、相关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在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案件中,意外事件的认定是辩护的重要方向,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确实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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