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法条概括: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3、条文理解:
(1)溯及力问题的含义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对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本条确立了中国刑法处理溯及力问题的基本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2)从旧原则——基本规则
"从旧"即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不溯及既往。新刑法(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发生的行为,原则上依照行为时的旧法定罪处刑,新刑法不溯及适用。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公民有权依据行为时的法律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
(3)从轻原则——例外规则
"从轻"是从旧原则的例外:若新法(现行刑法)不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新法的处刑较旧法更轻,则适用新法。这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人道主义精神,避免用更严苛的旧法惩处在新法看来较轻或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4)生效判决的效力
本条最后一款明确:新法施行前依旧法已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因新法的施行而当然无效或须重新审判。这体现了法律稳定性和判决既判力的保护。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历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解释施行前已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新解释,通常在解释条文中明确规定溯及力问题,一般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则溯及适用"的原则,与本条精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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