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法条概括:普遍管辖原则
3、条文理解:
(1)普遍管辖原则的含义
本条确立刑法空间效力的第四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对于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罪行(如海盗罪、劫持航空器罪、酷刑罪、种族灭绝罪等),无论犯罪人国籍、犯罪地点如何,中国均可在条约义务范围内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并适用中国刑法。
(2)适用的前提条件
适用本条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中国已缔结或参加该国际条约,且条约对中国生效;其二,该条约对相关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三,中国在该条约所确立的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不得超越条约授权范围。
(3)普遍管辖的独特性
普遍管辖原则突破了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对犯罪地与当事人国籍的限制,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危害全人类利益的严重国际犯罪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国际犯罪,人人得而诛之"的理念。
(4)实践中的主要适用场景
本条在实践中主要适用于:依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追诉酷刑犯罪;依据《制止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约》追诉劫机犯罪;依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追诉相关犯罪等情形。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九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本条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案例较为罕见,主要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引渡及域外追逃等领域具有法律依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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