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法条概括:刑法的任务
3、条文理解:
(1)刑法任务的核心内容
本条以列举方式系统规定了刑法的六大保护对象和任务:一是保卫国家安全;二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三是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四是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五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2)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手段,保护各项法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是目的。本条揭示了刑法的工具性属性——刑法并非目的本身,而是服务于保护法益这一更高目标。
(3)对刑法分则体系的指导意义
本条所列举的保护对象,直接对应刑法分则各章所保护的法益范围。分则各章罪名的设置,均以保护本条所列法益为根本出发点。理解本条,有助于把握分则各章的立法逻辑。
(4)"一切犯罪行为"的含义
"一切犯罪行为"强调刑法适用的全面性,不因犯罪主体身份、犯罪性质、犯罪轻重而有所例外,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精神。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条属于任务性、宣示性条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未就本条单独发布专项司法解释。本条主要作为理解刑法整体立法精神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不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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