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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5年06月21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5年6月16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监管制度体系统一、提升监管工作质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以下四部规章:

一、《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

三、《银行业立法规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1号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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