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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

日期:2023年02月11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

文旅发电〔202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当前,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断优化,旅行社处于恢复发展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政策,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现就延长保证金补足期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要求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

  二、2023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4年3月31日。

  三、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旅游市场恢复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指导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督促旅行社依法依规经营,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对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确保旅游者合法权益不因保证金政策调整而减弱。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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