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公、民办高中学校:
为推动落实深圳市民办高中质量提升工程,保障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结对帮扶工作实效,提高资助经费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结对帮扶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19日
深圳市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结对帮扶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深圳市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结对帮扶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以下简称公、民办高中)结对帮扶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经费发放对象为参加深圳市民办高中学校质量提升工程行动、建立结对帮扶关系的民办高中和公办高中。资助经费标准为参与的有关民办和公办学校各20万元。民办高中学校的资助经费拨入“三方共管财务账户”,公办高中学校的资助经费按有关规定拨入学校账户。
二、按照《深圳市民办高中学校质量提升工程行动方案》(深教〔2014〕122号)等有关要求,帮扶经费主要用于公、民办高中在帮扶工作中产生的教研、培训、代课、讲座、宣传、交通、误餐、场租、住宿及资料等费用,有关标准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学校应制定资助经费的使用计划,并报市、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合法票据。
四、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挪用、挤占、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等违规行为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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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15-02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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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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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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