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学前教育家园共育公益指导项目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整合社会公益性资源,丰富家园共育指导活动项目、课程资源,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学前教育家园共育公益指导项目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教育局

2015年5月26日

深圳市学前教育家园共育公益指导项目活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我市学前教育家园共育公益指导项目活动申报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家园共育公益指导项目活动(以下简称“项目活动”),是指由市教育局组织申报与评审、面向学前儿童及家庭的公益性指导活动。旨在整合社会公益资源,帮助学前儿童家长学习掌握科学育儿理念和方法,普及科学育儿知识的,丰富学前儿童生活内容,提升家庭教育质量。

  3.项目活动主要以社区为依托,采用现场活动和信息化推送等多种形式,包括:

  (1)科学育儿知识讲授宣传活动。面向公众举办现场讲座、视频讲座、网络互动等多种形式的讲授宣传活动。

  (2)亲子阅读交流活动。面向学前儿童和家长举办图书阅读、讲述及分享活动。

  (3)社区科学育儿指导活动。面向社区学前儿童及家长,举办社区科学育儿指导现场活动,宣传正确学前教育观念,传授科学育儿知识及技能。

  (4)幼儿园家园共育活动站。依托具有家园共育资源和指导能力的幼儿园,设立社区家园共育活动站,定期开展面向社区及学前儿童家庭的家园共育活动。

  (5)科学育儿信息化指导活动。利用网络平台、手机APP等信息化方式,定期向学前儿童家长免费发送形式多样的科学育儿知识资讯。

  (6)其他符合家园共育要求的创新性指导活动。

  4.项目活动须为公益性活动,不得附加任何商业性宣传及产品推广活动。

  二、申报条件

  5.申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纪守法。

  6.申报机构需具有良好的管理团队,有较强的策划力量和组织实施能力,有开展项目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课程资源、人力资源及技术资源,近年内有开展相关活动经验者优先。

  申报机构需具有自主研发学前教育家园共育指导课程的专家团队和课程资源,具有能满足开展项目活动需要的有资质的讲师团队;信息化指导项目需具有专业信息平台和相关技术人员及资质。

  7.项目申报计划和方案完整、合理、可行性和针对性强,受益人群明确,覆盖面广,实施效果可评价。

  8.项目活动内容需符合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价值导向正确,易于被家长接受,与儿童学习与发展关系密切。

  9.项目活动预算的编制提倡节约、经济、合理,各项费用标准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与项目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不予安排。

  三、评审与认定

  10.项目活动的评审由市教育局负责。

  11.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由本市学前教育、财务和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活动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的项目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参与评审。

  12.评审程序如下:

  (1)项目活动推介。每个申报机构应向专家评审组进行10分钟以内的项目活动推介,对项目活动目标、预期成效、实施地点及覆盖范围、活动方式进行介绍,必要时可选取部分项目活动进行现场演示。申报机构应提供与项目活动有关的全部材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2)查验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机构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审阅项目活动实施计划。

  (3)评审合议。评审组根据申报机构资源优势、项目活动实施计划、项目活动预算等进行评议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申报项目相同的,得分较高者入围。

  (4)结果公示。市教育局将评审通过的申报机构及项目活动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5天,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组织复审。经复审未通过的,取消申报资格;对公示无异议及复审通过的,确认承办资格。

  13.市教育局与承办单位签订《深圳市学前教育家园共育公益指导项目活动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期一年。

  四、保障与管理

  14.市教育局按照规定标准对项目活动给予经费资助,保障项目活动运行实施。鼓励社会组织对项目活动提供捐赠、赞助和志愿服务。

  15.项目活动承办单位应确定责任人和联络人,接受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在开展现场指导服务时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16.承办单位应按照审核通过的项目活动计划开展活动,按时做好项目活动中期小结及活动总结,建立项目活动资料档案,项目活动资料应标识为政府资助的公益性活动。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程序,落实责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17.评审组对入选实施的项目活动应进行跟踪监督指导和实施效果评价,对在实施过程中具体行为与申报推介存在较大差异,不符合全市“家园共育指导计划”总体要求的,将取消其项目实施资格,停止项目活动及经费资助。

  18.项目活动周期结束后,经评审组评价,满意度较高的项目活动可以在下个年度优先续约。

  19.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本办法所指项目活动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15-026367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05-29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