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实业公司诉乙物流公司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接受被上诉人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出席庭审,在庭上发表了代理意见,现就双方争议的焦点补充以下意见。
一审庭审后,上诉人向深圳律师提供了物流货单的第一联的复印件,被上诉人于是将物流货单第一联(上诉人留存)、第二联(被上诉人留存)的复印件与“通知放货的传真件”(上诉人提供)进行比对。经比对,被上诉人认为:第一联为“侯析雄”直接在纸上书写,笔画明显较粗;第二联为经过复写纸印在纸上或第二联本身即有复写功能,这两种情况下复写后笔画都明显较细,因此,如果用被上诉人留存的第二联进行传真,“侯析雄”的签字应该就模糊不清、看不到多少笔迹了。而上诉人提交的“通知放货的传真件”上的签字还能看到一部分,且从可以看到的部分来看,笔画较粗,因此,被上诉人认为“通知放货的传真件”肯定是上诉人以物流货单第一联为底本,拼贴第二联的“第二联 客户”部分的方式伪造的,具体见下图说明。
上图:上诉人留存的物流货单第一联复印件
上图:被上诉人留存的物流货单第二联复印件
上图:上诉人提交的通知发货的传真件的复印件
说明:对三份复印件签名的局部放大。
上:第一联,签名与印刷文字色深、笔画大小一致,签名笔画较粗;
中:传真件,签名与印刷文字色深、笔画大小一致,签名笔画较粗;
下:第二联,签名色深比印刷文字淡,签名笔画较细。
说明:对三份复印件签名局部放大后比对可以明显看出,传真件签名根本上不可能是由被上诉人留存的第二联通过传真形成的,因此是上诉人为推卸责任而自行伪造的,伪造方式如下:
拼贴方式说明:左边为上诉人留存的第一联主体部分(从笔画粗细可以区分),右边为代理人从第二联单据中剪贴的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来,上诉人要拼贴一份伪造的“传真件”实在太过容易了,其提交的“传真件”根本无法采信,根本无法证实其有收到“通知”!
综上所述,深圳律师认为,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通知放货的传真件是上诉人为了推卸责任自行伪造的,上诉人根本没有收到任何真实或“伪造”的通知,请合议庭认清其推卸责任的真实企图,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深圳律师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