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变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如公民甲与公民乙之间关于买卖大米的协议。但如果一方为普通公民,另一方为政府,但是同样是关于买卖大米的协议,一样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这里的公民与政府的地位是平等的,同样受《合同法》约束。
市场经济就是交易经济,而合同是交易的基础,是保证交易履行的基本保障,是处理交易纠纷的基本依据,所以可以说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不可替代。
在民事法律关系体系中,合同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受《民法通则》调整。合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如下图所示: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
| 民法规定 | |||||
| 民事法律事实 | 行为 | 民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 合同行为 | |
| 婚姻行为 | |||||
| 遗嘱行为 | |||||
| 代理行为 | |||||
|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  | ||||
|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 ||||
| 无效的民事行为 |  | ||||
| 事实行为 | 无因管理行为 |  | |||
| 不当得利行为 |  | ||||
| 正当防卫行为 |  | ||||
| 紧急避险行为 |  | ||||
| 侵权行为 |  | ||||
| 事件 | 社会事件 |  |  | ||
| 自然事件 |  |  | |||
在债的体系中,合同属于约定之债,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合同之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合同之债在债的体系中的地位如下图所示:
| 债的体系 | 意定之债 | 合同之债 | 
| 单独行为之债(如遗嘱) | ||
| 法定之债 | 缔约过失之债 | |
| 侵权之债 | ||
| 无因管理之债 | ||
| 不当得利之债 | ||
|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