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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的员工续约是否需承担二倍经济补偿?

日期:2026年01月30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问题】

某员工已经连续两次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员工无任何违约行为,现员工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不愿再与员工续约,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一倍还是二倍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二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分析】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双方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笔者认为,本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本条款不适用,即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应适用其他法律条款,此条款并不导致双方必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必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第八十二条同样不适用。那么,是否构成第八十七条所述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呢?

二、笔者认为,如双方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双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第四十六条所述的经济补偿为正常的一倍经济补偿而非二倍经济补偿。

【结论】

员工连续两次签署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与员工续约,用人单位仅需支付一倍而非二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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