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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生育奖励假延长至80日几个疑难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6年10月12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广东省2016年9月29日修订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生育奖励假延长至80天,许多企业对此提出了有关的疑难问题。深圳律师网答复如下。

1.      广东省的条例,深圳全盘适用吗?

答:广东省的条例在深圳同样适用,如果深圳的标准高于广东省的标准,则适用深圳标准。 

2.      这80天的奖励假,是强制执行吗?公司能不能不执行? 

答:奖励假需强制执行。

3.      适用期限怎么样?比如,有人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已经有一个月,能否在享受此80天的奖励假?

 答:《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修订日期为2016年9月29日,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依据:广东省人计委答记者问。

网址:http://www.gdwst.gov.cn/a/zwxw/2016093016474.html

4.      我公司的非深圳户籍人员也享受此80天奖励假吗?

答:只要在广东省内居住、工作都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条

5.      98天的产假工资由社保支付,但是这80天的奖励假工资由公司支付是吗?

 答:奖励假工资由公司支付。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

6.      这80天的奖励假工资是按照她本人的工资支付,是吗?(就是把她看做上班对待)

答: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17条。

 依据摘录: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十七条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此处说的是“工资”而不是“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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